房屋产权
1、申请书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的罚款。
填写时要使用钢笔、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晰。
2、收件编号、登记字号由房管机关填写。
3、权属人:指房屋产权人的姓名。
4、房屋所有权来源:指房屋产权取得的来源,一般可分为新建、拆迁补偿、继承、购买、受赠、交换、分析、分割等。
并要填上取得来源的时间。
新建的房屋按建筑许可证日期填写;拆迁补偿房屋按补偿协议书鉴证日期填写;继承的房屋按继承证书公证日期填写;购买的房屋按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日期填写;受赠的房屋按赠与书公证日期填写;交换的房屋按双方协议书认证日期填写;分拆、分割的房屋按协议书公证日期填写。
5、房屋所有权性质:指房屋所有权性质,如属私人自有房,可填写“私有”。
6、占有房屋份额:指申请人占房屋的份额。
如产权全部属自己所有的房屋,可填写“全部”。
如同共有人共有的房屋,填共同共有。
如按份共有的,按其所占有的份额填写。
7、房地座落:指申请登记的房屋座落详细地址。
8、房屋四墙归属:指房屋四墙的归属。
属自有的,填“自墙”,属他人的,填“他墙”,如同毗邻共有的,填“众墙”。
在同一墙体内,有部分是自墙,有部分是他墙或众墙的,填自墙和他墙或众墙。
9、建基面积:指房屋首层占地面积。
10、建筑面积:指所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11、其中住宅、非住宅:指所登记的房屋,如全部是住宅的,填在住宅栏内,全部是非住宅的,填在非住宅栏内。
有住宅、非住宅的,要分别填写,二数之和与建筑面积栏数相同。
12、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之和。
13、房屋用途:指住宅、办公楼、商场、车库。
14、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砖木”、“其它”等六类结构。
15、层数:指整幢房屋的自然层,不是指所在的层次。
16、房地产共有人情况:房地产属共有人共有的,应登录全部共有人情况。
按份共有的,注明每人所占份额。
17、土地使用情况:参考原土地使用证填写。
18、每一幢房产填写一份申请书,一个申请人有多幢房产的要分别填写。
19、购买商品房产,按占有情况分层或单元填写一份申请书。
房产登记书申请书,仅仅是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文件;房产证,是经国家房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核发滴正式文件证明该房屋单位的业主归属。
登记表格可在当地房地局申领。
房屋产权登记,又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关系。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
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又称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屋权属登记的各种形式。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
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5.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
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
注销登记有两种。
一种是《城市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第登记。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该条还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注销登记。
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必然注销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收回其产权证书,即必然涉及注销登记。
从范围上讲,注销登记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